安徽农业大学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科技成果无形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学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的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校科字〔2008〕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下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际价值的成果。主要包括:学校独立完成或主持的科研项目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学校为专利权人、品种权人、著作权人的专利、新品种、新产品、软件等。此处无形资产,指学校依法所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 在学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形成、保护、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涉及保密的,应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作为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科技处对以下事项进行管理:
(一)负责学校专利技术的申请、维护及失效专利的核销;
(二)负责学校科研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等事项;
(三)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 负责学校动植物新品种申请、登记等;
(五)负责科技成果分类统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数据汇总。
第八条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对以下事项进行管理:
(一)负责并会同相关部门与学院,组织拟使用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
(二)负责科技成果的转让工作,专利授权后1年内转让价格参考评估价格,1年内未转让的按照我校《安徽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让管理办法》执行;
(三)负责科技成果无形资产入股、投资等事宜;
(四) 负责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转化收益汇总。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下列事项的管理:
(一)负责宣传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无形资产政策、法规;
(二)负责统筹科技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财务处做好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做好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的备案。
第十条 财务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会同科技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对学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进行计价和会计账务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院、相关各部门及学校师生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学校关于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管理的规定,并配合科技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国资处和财务处做好学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申报、检查、成果统计、资料收集、价值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使用与处置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进行,杜绝使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十三条 学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所有权,除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均可以对外许可使用、转让或作为投资。
第十四条 拟使用学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提交申请。申请应明确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拟使用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的名称、方式、期限等。
第十五条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对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对于同意使用(转让)学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的,经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核后,国有资产处代表学校与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许可使用(转让)合同,合同经国资处备案后原件由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存档。重大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的使用,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应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许可使用(转让)费,由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后报校领导批准,送财务处进行帐务处理并送国资处备案。
第十七条 对于拟出资、转让或以独占的方式许可使用的科技成果无形资产,以评估价(无法评估的以协议价)作为转让费或独占许可使用费的底价或出资投入的基本价格。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注销或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严格履行校内申报和审批程序以及政府部门规定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护学校的科技成果无形资产不受侵害,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权监督学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侵害学校权益的人员和行为。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在科技成果无形资产创造和转化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举报侵害学校权益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对检举人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学校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明知他人非法侵占或使用学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而为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校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和学生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未经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查审批同意擅自转让或处置的,按违纪予以处理。上述行为侵害学校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科技成果无形资产使用、处置以及产权归属发生的纠纷,除学校内部可以解决的以外,应报请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作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文件中相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