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1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安徽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安徽农业大学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1.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
2.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结账和结余经费的管理;
3.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鉴定后,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时结题、结账,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结题
第四条 各类科研项目完成后必须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结题手续办理时限为项目完成日期后3个月以内,对于结题办理时限有明确时间要求的项目除外。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日期以合同或协议约定完成时间为准;纵向科研项目完成日期以任务书约定完成时间为准;对于未签订合同或协议、任务书的科研项目,项目完成日期以科研项目任务完成时间为准,具体由项目组在申请学校立项时确定完成时间。
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期或终止的,项目负责人须按合同约定时间提前通过所在学院向科技处提出申请,填写《安徽农业大学科研项目延期结题/终止申请表》,经科技处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须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还须提供延期结题验收申请报告,由科技处上报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 项目结题按相关管理办法和学校规定执行,一般采取专家验收或主管部门审核验收形式,验收凭证为专家验收意见、批文(函)等;横向项目以及业务工作专项、招标买服务等委托项目,按协议执行,也可以项目委托方或经费拨付方出具的《科研委托项目完成确认函》作为结题依据。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结账
第六条 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未核销暂付款应在项目结题前全部报销或归还;并据实编报经费决算,财务处给予指导审核确认,保证结题验收与经费决算同步进行,须审计的履行审计程序。
第七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于通过之日起60日内办理结账手续,填报《安徽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结账申请审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科技处审核后,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八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除有关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或上级主管部门(任务下达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原渠道收回的外,由学校收回作为校统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使用。
第九条 未通过验收、中止及撤销的科技计划项目,其结余经费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处理;如上级有关部门无明确规定的,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办理结账手续,按原规定和渠道继续使用;中止及撤销的项目,办理结账手续。
第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冻结其经费使用并予以强制结账。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后,结余经费统一纳入校统筹科技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科研人员从事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产学研合作和开展重大项目科技攻关等发生的前期咨询、论证、启动、配套仪器设备运转维护、平台基地建设(包括仪器设备)、国内外学术交流、品种区域试验、以及成果宣传、转化、推广和培训等科研活动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对及时完成任务并通过验收、且科研信用记录良好的纵向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财经规章制度,编制执行期不超过2年、经费额度不超过原有结余经费总额的经费使用预算方案,经校科技处审批后,在学校统筹科技发展资金中设立子账户,由项目组按预算方案继续使用;对不能及时完成任务并通过验收、且科研信用记录不良的项目负责人,以及验收或结题2年内申请使用的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其结余经费退回项目主管部门或上交学校。
第十三条 横向和省级以下政府购买服务的科技服务项目,结余经费均纳入校统筹科技发展资金统筹账户中的项目负责人横向经费子账户,在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和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不损害学校利益和不使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安排经费使用,用于项目的继续研究和后续项目的前期研究。
第十四条 财务处根据科技处对《安徽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结账申请审核表》的审核意见,办理结余经费结转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科研人员将统筹科技发展资金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维护等科研支出。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横向经费统筹账户可以适当开支交通费、通讯费、业务洽谈招待费、人才培养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已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作为校统筹科技发展资金;非正常脱离工作岗位的,其主持(或参加)项目的科研经费一律由学校收回作为校统筹科技发展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