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办法》(皖教学〔2004〕7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农业大学品学兼优毕业生(以下简称“双优生”)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时间和比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当年度符合毕业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
第四条 评选时间是每年年初开始,2月份完成。省级“双优生”推荐和校级“双优生”评选工作同步进行。
第五条 依据评选等级和学历层次确定评选比例。
省级“双优生”推荐比例是研究生4%,本科生3%。
校级“双优生”评选比例是研究生12%,本科生9%。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双优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二)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作风正派、诚实守信,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校学习期间无任何纪律处分记录。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异,在校期间必修课无补考记录。
第七条 省级“双优生”除符合第六条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研究生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在科学研究或实践应用方面取得优秀业绩,需获得过校级以上奖励和荣誉称号(包括国家奖学金、一等学业奖学金、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以及研究生学术论坛一等奖以上和校级以上专业竞赛奖励等)。
本科生英语四级成绩达425分及以上(不包括艺术类学生和专升本学生),平均绩点在3.2以上(含3.2);获得过两次以上校级“三好学生”称号,或获得一次校级“三好学生”称号且在不同年度内获得过校“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员”)称号,或获得一次“优秀学生干部”且获得三次安徽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其中,“专升本”学生获一次校级“三好学生”称号。
第八条 校级“双优生”除符合第六条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研究生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在科学研究或实践应用方面取得良好业绩,获得院级奖励和荣誉称号(包括职能部门和研究生学院颁发和认定的奖项、荣誉称号;二等学业奖学金等)。
本科生英语四级成绩达425分及以上(不包括艺术类专业学生和“专升本”学生),平均绩点在3.0以上(含3.0);获得过校级“三好学生”称号,或获得两次安徽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其中“专升本”学生获得过校级一等及其以上等级奖学金。
第四章 评选程序及表彰
第九条 学生个人填写《安徽农业大学品学兼优毕业生审批表》,经班级评审推荐,学院评审,确定推荐人选并在院内公示三个工作日。
研究生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名额分配确定博士省级、校级双优生名额,以及各培养学院硕士省级、校级双优生名额。硕士研究生由学生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培养学院根据学生的品学情况、综合表现和推荐名额进行评审,报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博士研究生由学生个人申请,导师推荐,研究生主管部门评审。研究生主管部门将研究生推荐人选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 校学工部(处)对各学院推荐的省、校级“双优生”人选复审后在校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一条 经省教育厅审批通过的省级“双优生”由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校级“双优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双优生”评选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凡在评选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评选上的学生,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上级如有新办法、新政策、新规定,按上级新办法、新政策、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和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农业大学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办法》(校学字〔2009〕19号)同时废止。